昨天才談及香港中學女生怎樣看父母財富,剛巧有雜誌報道了一宗爭產個案。有一個家族的祖父,在數十年前已成立了一個基金,基金的受益人是其6至7位孫兒,至於祖父的9成財產,早已落入在父親之手中。經歷了數十年的發展,孫兒已經長大成人,而且人已到了中年,但現在卻因家產分配的問題,要與父親對簿公堂。以外人角度來看,這只是富有家族的爭產遊戲,問題是,這種爭產糾紛有沒有發生必要?
正如昨日本欄所述的中學女生一樣,會期望父母所擁有的物業最終會留給自己。子女當然會有此期望,但問題是是否必須,又或者是否應該這樣做?
作為父母者,當百年歸老之後,所擁有的物業受益人,依次序先是配偶、其次才是子女。遺產法亦是這樣安排次序的,特別是沒遺囑的安排,一般都會這樣做。問題是,如果所擁有的財產是由父母所賺回來的,究竟父母有沒有必要一定要留給子女?
以沒有按揭的物業資產為例,在外國是流行「反年金」(ReverseAnnuality)投資的,意思是把物業先變賣予保險公司,然後物業原擁有人可定時定刻收取款項,用來支持退休之後的生活。作出了這樣的安排後,物業不再屬原擁有人,而是屬於保險公司。那麼原擁有人的子女,便不再有承繼物業的希望。因為當子女成長之後,做父母的責任便完結。
而一般假設是子女應能獨立,這包括財政獨立──自己賺錢,自己消費,所以父母才能作出此安排,讓晚年有多些財務資源去過活。所以西方社會的子女,不會期待父母留給他們甚麼,而父母亦不會主動這樣做,這樣爭產之事便不會發生。
麥萃才
浸會大學財務及決策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