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同志:年齡受歧視

20歲同志:年齡受歧視

【本報訊】自稱十歲已清楚自己性取向的一名二十歲青年,指現行法例規定二十一歲以下男子與同性發生性行為屬犯法,但異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的「合法」性行為年齡規限為十六歲,認為法例存有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遂申請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認為法例確存有極大差異,案件有值得爭辯之處,故批准受理,並排快期於下月展開正式聆訊,以趕及該青年二十一歲生日前作出判決。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指出,接納申請人的大律師所指,法例規定二十一歲以下男子與同性發生性行為屬犯法,確有別於異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的年齡規定,雖然現階段不會說法例有錯,卻存有爭辯之處。
案件編號:HCAL1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