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金融服務界代表詹培忠,雖然冇報名參加立法會司法及法律委員會,但噚日特登走去聽會。金勞重問詩姐,點解一個議員坐監超過一個月,就可以畀三分之二嘅議員踢走?但係佢重有上訴機會,咁喺咪應該畀佢有機會上訴先? 金勞曾經身陷囹圄,被迫喪失議員資格,唔知係咪咁,令佢對基本法呢條條文好有意見。詩姐就同金勞講,議員喪失資格係由立法會主席宣布,唔係由法院宣布,佢覺得無必要等到上訴至終審法院後先至有結論。 傳真︰2623-9278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