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侯聯貴文章

  回應侯聯貴文章

我欲回應貴報一月九日財經B6版侯聯貴〈五問OFTA何謂技術中立〉文章:「技術中立」是指規管機構對各技術採中立態度,同一種服務,以同一套牌照條款規管。
寬頻無線接達(BWA)頻譜建議初時用作固網服務,是否恰當,業界可發表意見,但這建議並無偏移「技術中立」原則,因固網服務是服務的種類,並非技術的種類。
IP電話諮詢文件中,提到IP電話服務或需視為另一種服務規管,非因IP電話服務用IP技術,是因為有些IP電話服務的性質不屬於傳統電話服務一類,例如商務旅客使用自己的手提電腦利用IP軟件和酒店寬頻上網服務致電回家。不同類別的服務用不同規管,未有偏移「技術中立」原則。
2G續牌的諮詢文件中,提及的美式CDMA制式,並非電訊局指定在該頻譜需採用美式CDMA技術,只是說明在該段八百兆赫中,市場沒有歐式的CDMA器材供應,所以如果在該段頻譜發牌,投得牌照商大都會採用美式CDMA制式,這是牌照商根據市場器材供應和消費者需求的決定。
2G續牌的諮詢最後決定要在政策檢討後,才考慮是否推出該段頻譜發牌,這是回應業界認為市場3G供應已足,無迫切性要推出第五個3G牌照,並非偏離「技術中立」原則,延遲某些技術進入市場的問題。
至於網上廣播、傳統無綫電視廣播和利用3G移動網提供影像資訊服務的規管,屬於廣播規管事務,不在電訊管理局的工作範疇內。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 夏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