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不替外傭買保險後果嚴重

打工仔與老闆:
不替外傭買保險後果嚴重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僱主或僱員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王太已懷孕八個多月,由於這是第一胎,她對照顧嬰兒毫無經驗,所以打算聘請一名外傭協助照顧即將出生嬰兒。王太以前從未聘請過傭工,對於聘用傭工需注意事項:包括是否需要為傭工購買保險等,並不清楚。
問:王太是否需要為她聘用的外傭投購工傷保險?
答:需要。《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包括本地家傭或外傭在內的所有僱員,不論他們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兼職或全職。該條例規定,所有僱主都必須為其僱員投購工傷保險,以承擔僱主在該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補償責任。
問:如果王太沒有按法例為其聘用的外傭投購工傷保險,須承擔甚麼後果?
答:後果非常嚴重:
1.違反強制投購工傷保險的規定,可被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外傭可提民事索償
2.如該外傭遭遇工傷,王太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自行支付工傷補償。倘該外傭因王太疏忽以致受傷,更可向王太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普通法損害賠償,涉及的金額可能相當龐大。
問:倘王太的外傭遭遇工傷,應如何呈報?
答:王太須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工傷個案須於十四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七天內呈報。王太亦須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通知承保人,並將有關的工傷病假紙及醫療費用單據正本等交給承保人,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補償款項。
對《僱員補償條例》的詮釋,應以該條例的原文為依據。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員補償科

勞工處、入境事務處及香港警務處將於二月十九日(星期六)下午為外傭僱主舉辦「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法例須知」研討會,報名表格可於勞工處網頁下載
網址:www.labour.gov.hk/news/content.htm
或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於選擇語言後按(1)(2)(6)(3)(2)索取。
查詢研討會請電:21103983。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