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文員串謀渣打銀行沙田分行一名女出納員,進入銀行電腦,偷取三名客戶銀行戶口資料,致信銀行要求更改住址,騙得銀行再發新提款卡及密碼,七日間從戶口提款及轉帳共一百二十七萬元。法官指該文員計劃犯案,盜款以供其賭博,判處承認欺詐及盜竊八項罪名的他,入獄二十個月。
三十一歲被告邵浩雲報稱文員,過去曾有盜竊案底。他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與渣打銀行沙田中心分行一名女出納員串謀犯案。警方調查發現銀行一名女出納員為被告小姨,懷疑她與案有關,惟沒有足夠證據鎖定她進入銀行電腦,盜取客戶資料,故此只起訴被告一人,其小姨事後已被銀行辭退。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三年十二月至去年一月間,透過串謀的出納員取得三名女事主銀行戶口資料及簽名樣本,向同一分行申請更改住址到同一個位於將軍澳單位,被告及後獲發新提款卡及密碼,並於去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七日間,多次提款及轉帳共達一百二十七萬元。事主查帳後報警,警方只能起回二十九萬元現金,被告已用餘款還貴利債及購買馬會現金券。
辯方求情指銀行制度存在漏洞,指銀行發放個人密碼予每名職員,若職員忘記個人密碼,會使用同一組暫時性密碼;被告短時間內在同一分行申請更改三名事主通訊地址到同一地址,銀行沒有發現,亦沒有核對清楚便批出新提款卡及密碼,令職員有機可乘。
案件編號:DCCC96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