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四圍炳:五問OFTA何謂技術中立

傳訊四圍炳:五問OFTA何謂技術中立

筆者在兩三個星期前,仔細讀過電訊管理局(OFTA)就「寬頻無線接達(BWA)的發牌架構」徵詢意見的新聞稿後,已經覺到不妥,直至今天才有機會寫下來。政府這項新建議與一向口講的「技術中立」原則有違,但諷刺的是政府仍然口口聲聲說自己如何「技術中立」。
見電訊管理局04年12月20日新聞稿:「BWA有不同的業界標準……電訊管理局局長按一貫的技術中立原則,無意指定香港的BWA服務須採用哪種技術。」筆鋒一轉,下一段則說:「電訊局長初步認為……最初推出時以BWA作為傳統有線固定網絡服務的無線延伸部份。根據這項建議,BWA服務的發牌事宜將屬於固定傳送者發牌制度的範圍。」既然是技術中立,政府為何要將BWA可以提供的服務,限制於固定傳送的應用下,為何流動通訊用戶不能享受新科技帶來的好處?政府明顯是以非技術的角度決定科技發展的應用,完全是與「技術中立」背道而馳。
又或者,電訊管理局所謂的「技術中立」原則,並非一般常人可以理解,順手拈來另外四個例子:

所謂原則常人難理解
一)若然線路交換(circuitswitch)的傳統電話和包封交換(packetswitch)的IP電話,只是兩種不同的通訊技術,那麼為何OFTA區總說:「……適用於傳統電話服務的條件不一定完全適合IP電話服務。倘若我們直接將原本適用於傳統電話服務的條件一概加諸IP電話服務,技術發展便可能受阻。故此,有需要將IP電話服務視為另一類服務,施以不同的條件。」(國際電信協會第十五屆雙年會議的發言稿)
二)若然歐式3G和美式CDMA都是兩種不同的寬頻流動數據技術,那麼為何工商及科技局一位副秘書長會褒美貶歐,並且說:「我們可藉此機會利用騰出的頻譜發出新牌照,以方便引進現時仍未在香港使用的CDMA2000制式,提供創新的流動數據服務。」(04年3月19日電訊管理局新聞稿)
三)同樣,既然歐式3G和美式CDMA都可提供優質的寬頻數據服務,政府為何要人為地將新的寬頻服務牌照的推出日子,推遲至08年,令兩種技術不能在平等對待下在香港市場發展?
四)既然是技術中立,為何現時網上廣播商、透過大氣電波提供電視服務的電視台和用3G技術提供影像資訊服務的流動通訊商,竟然是採用不同的牌照和規管法例監管內容?
前後五問何謂技術中立,願聽電訊管理局諸公道其詳。
侯聯貴
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