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及證監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將《上市規則》的主要規定寫入法例,違規者會面對法律制裁。證監建議,將規則中有關公司財務報告及其他定期公布的資料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披露,及需獲股東批准的交易,納入法例。
根據建議證監對違規個案最高可罰款500萬元,較嚴重的則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民事制裁,最高罰800萬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表示,賦予有關上市要求應有的規管力度,有助提升市場質素及加強投資者信心。政府認為可更有效調查懷疑違規個案,施加不同種類的法律制裁。諮詢為期2個月,政府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有關草案。
現時上市公司人士違反《上市規則》,最多只會面對港交所(388)公開譴責或將股份除牌,違規者不會負上法律責任或被罰款。
現時證監建議,日後主要披露的責任將在上市公司、其董事及顧問,若有違規,證監將展開調查,使違規者負上法律責任。有關披露包括年報、中期報告、須獲股東批准的須予公布交易及關連交易等。
政府則建議,擴大處理市場違規行為的制裁,涵蓋上述法定要求,建議賦權證監會可迅速採取行動,直接對違規公司、董事及高級人員施加民事制裁,包括公開譴責,取消董事資格最多3年,罰款最高500萬元,以及要求交出因違規所獲利潤或避免的損失。若違規性質較嚴重,證監可將個案轉交律政司,以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或交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民事研訊。前者最高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後者則最高罰款800萬元,或面對公開譴責、冷淡對待令及取消董事資格。
政府又指出,上述制裁措施包括針對申請上市而不獲批的公司,由於已實施雙重存檔制度,故此向證監或港交所提交虛假誤導資料,將可能被法律制裁。
另外,證監公布,04年共接獲132宗有關鍋爐室及互聯網金融騙案的投訴,涉及損失報稱達1170萬元,其中7名受害人為香港投資者,損失總額250萬元。這顯示去年11至12月的2個月內,有3名港人報稱損失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