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往藏有仿製槍械,不論在公眾或私人地方,除非年紀小於十五歲,或合法從事仿製槍械買賣,否則便要證明不是作非法用途,上訴庭昨日裁定,有關法例超越立法目的,違反《基本法》、人權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並判兩名因藏有仿製槍械入獄的男子,上訴得直釋放。
涉案法例為《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二十條,代表兩名上訴人的大律師鍾元富昨表示,法庭認同市民的人權,是法律上的一項進步,警方已不能再憑此例檢控市民,或須修例,而以往因此例入獄的囚犯,可提出上訴,但估計人數不多。
律政司及警方發言人均表示,要研究判詞,被問到判決會否影響警方檢控工作,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說警方負責執法,會依法庭判決辦事。
上訴人林光偉(二十九歲)及林嘉文(二十七歲),○二年十一月五日在元朗一停車場,因車尾箱一個喇叭箱內,藏有一支用膠袋包着的仿製「Beretta」手槍,被警察拘捕,林光偉指其叔叔,打算用槍打劫,託他買槍,他倆遂計劃以假槍騙財,結果於○三年五月,因藏有仿製火器罪,入獄十四個月。
上訴庭法官司徒敬昨在判詞指出,立法原意是打擊不法之徒,以仿製火器犯案,但有關法例涵蓋範圍太廣,不論公眾或私人地方,案情是否惹人懷疑,被告也要證明自己無辜,舉證責任逆轉,侵犯假定無罪的原則之餘,即使有疑點,也可能入罪。
法官舉例說,一名小於十五歲的孩子,收到海外親戚一支仿製手槍作禮物,長大後被檢控,但親戚已身故。「誰能保證其一面之詞,可令他脫罪?誰能說沒有含冤入罪的危險?」
對於藏有仿製火器,最高可判監七年,不少被告均要入獄,法官表示震驚,並指法例既違憲,便有待決策者及立法會修例。
案件編號:CACC21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