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攝錄手機睇戲屬違法

帶攝錄手機睇戲屬違法

【本報訊】近年港人對攝錄手機趨之若鶩,可是一機在手竟會誤墮法網。一項使用攝錄手機習慣調查顯示,逾五成受訪者表示擁有攝錄手機,當中近半曾帶攝錄手機或相機進入戲院,但六成人不知帶攝錄手機進入戲院屬違犯;負責有關調查機構指,巿民帶攝錄手機進入戲院會觸犯《防止盜用版權條例》,所以建議當局修定該不合事宜法例。

學者指條例過時
《數碼周刊》昨公布一項名為「港人使用攝錄手機習慣」的調查,該調查於去年以問卷形式,成功訪問八百二十五名巿民,全部擁有手機,當中四成半稱過去一年擁有多部手機。
調查又發現,逾五成受訪者的手機具拍攝功能;三成人的手機兼具錄影功能。受訪者稱,除打電話外,最常用手機功能是影相。四成五人說,曾帶攝錄手機或數碼相機入戲院。
該雜誌負責人博藝集團總監伍振榮說,據現行《防止盜用版權條例》,任何人未經授權或合理理由帶「攝錄器材」進入戲院、劇院或音樂廳即屬犯罪。攝錄手機屬「攝錄器材」,惟六成受訪者稱,不知帶攝錄手機進入戲院屬違犯。更有五成人表示知悉犯法仍會帶攝錄手機進場。

身為樹仁學院新聞與傳播學系高級講師的伍振榮稱,港人使用攝錄手機甚普遍,建議政府修訂有關條例,避免巿民誤墮法網。律師廖成利在記者會上說,政府應考慮取消這些不合事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