囑下屬訛稱宴客開公司數<br>旅發局女經理騙$7000飯錢

囑下屬訛稱宴客開公司數
旅發局女經理騙$7000飯錢

【本報訊】香港旅發局前女經理,訛稱在不同食肆款待旅發局客人,並要求兩下屬以個人名義替她申請發還有關開支,騙取七千七百多元,三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代理人使用文件欺騙主事人,及串謀詐騙共九項罪,裁判官指罪行嚴重,押後至一月十九日索取社會服務令等報告判刑,女經理須還押監房。 記者:蔡曉楓

首被告溫婉儀(五十五歲),案發時為香港旅遊發展局經理;次被告陸智雯(二十四歲),與第三被告蔡秀怡(二十七歲),同為旅發局主任。三人被控於○二年四月至○三年八月,十一度向旅發局申請發還開支,訛稱在富麗娜餐廳、鴻星海鮮酒家等食肆款待旅發局客人。首兩名被告另被指於去年四月至五月,串謀誘使旅發局支付的士車費。十二項控罪中,三項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辯方求情稱,首被告努力工作,惟貪心才犯案,現已感後悔,她獲時裝設計師鄧達智等撰寫求情信;而初出茅廬的次被告為免得罪上司,才參與串謀,從中並無獲益,第三被告則有良好教育及家庭背景,聽取首被告指令才犯案。

官指嚴重 還柙待判
案情指首被告款待與「旅遊東道主」計劃合作的業務夥伴,可向旅發局發還有關開支,但須列明業務機構及銀碼,由上級核實批准。首被告於○二年四月開始,向旅發局訛稱曾接待天高管理發展有限公司,及黃克競職業教育學院等機構,在多間涉案的餐廳用膳,七次申請有關開支,獲發還合共六千七百多元。首被告並於○三年四至五月,要求次被告及第三被告,以個人名義申請部份開支。裁判官指罪行嚴重,押後至一月十九日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判刑,其間女經理須還押監房。
案件編號:ESCC290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