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涉騙房津獲判無罪

督察涉騙房津獲判無罪

【本報訊】一名服務警界逾三十年的督察,每月領取一萬多元房津後,只支付了四期樓按貸款,因財困而沒有將津貼用作還款,騙取共二十七萬元,昨被控一項欺詐罪受審。法官賴磐德認為被告一直嘗試清還樓宇貸款,而公務員守則中亦沒有規限還款時限,法官認為每個人應有空間和時間處理財務問題,控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明指控督察欺詐,故判無罪釋放。
四十八歲被告李國華,於七三年加入警隊,八二年晉升督察。他昨否認一項欺詐罪名,在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編號:DCCC789/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