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現行的戶籍制度,始於一九五六年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全國人口都要登記戶籍,設有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七項目,全國十三億人都要在戶籍所在地工作及生活,藉此嚴格限制農民進城。若要生育,也要先在戶籍所在地領取准生證,才可懷孕,否則要被迫墮胎。 沒有城鎮戶口的農民,在城巿不能擁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子女教育、糧食供應和在單位工作等權利。但隨着巿場經濟發展,全國到異地工作的流動人口總數已達一點四億,戶籍制度的改革已顯得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