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昨日在立法會停車場被警方拘捕,再觸發警方能否在立會範圍拘捕議員的法律爭議。警方發言人堅持,他們是依法拘捕長毛;但長毛及部份議員就質疑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警方是否有足夠法理依據拘捕議員。
梁國雄說,當時立法會的保安員向警方表明,立法會停車場屬立法會範圍,他又是議員,警方不得在該處執法,但不獲理會,警方仍將他帶走。他認為警方執法有問題,所以會向警務處處長李明逵及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投訴。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五條,議員出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會議時,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立法會發言人接受查詢時稱,由於拘捕時並非舉行立法會會議,該條例未必適用於今次事件。
代表法律界的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認為,要了解情況後才可評論,但她未聽聞該法例的適用準則,是取決於立法會是否正在開會。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則說,停車場雖然是立法會所屬範圍,但也是公眾地方,若警方需要執法是無可厚非,但他質疑警方拘捕長毛,而不拘捕為數眾多的示威者,是否為一時權宜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