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作者尊嚴 - 鍾偉民

侮辱作者尊嚴 - 鍾偉民

有人在網上談雪狼湖,謬見和謠言,像惡臭,總得辟一辟。「看了九七年的音樂劇,才見到小說出版,所以:小說是根據音樂劇寫出來的。」這是主要的誤解。小說,九六年就寫成,本來要隨張學友先生當時推出的唱片附送,這麼做,我當然會多收版稅;可惜,製作者陳淑芬要「買斷」所有版權,包括文字版權,我不願意,也不同意;小說,每一個字,都是我寫的,是我的心血,我當然有權出版,或者授權別人出版;這幾乎是寫作界不成文的行規。
陳女士堅持:你鍾偉民可以出版自己的小說,但必須得到我這家製作公司的同意。我不接受這種「建議」,雙方派律師商議,斟酌條文,糾纏了超過一年時間;顧全大局,我最終接受了一個折衷方法:她的天星製作公司有小說的「版權」,我有「出版權」。她有「版權」,但不能出版這部小說;我沒有「版權」,但我愛授權誰出版,就讓誰出版。耽誤了時日,音樂劇演完了,寶麗金出版《雪狼湖》小說,賣書的收入,據說,用來做善事,我響應,「捐」掉了全部版稅;二千年,授權皇冠出版,才有一點進益。網上有東西說,我看見人家四出漁利,眼紅,才出來認做「原作者」。我可以告訴這種小人,如果我不講原則,我容易「就範」,我的「相關收入」,肯定更多。「陳淑芬的話可信;你鍾偉民的話,也可信,這是『羅生門』。」有網民說。對不起,沒有「羅生門」這回事!試想想,如果先有音樂劇,我只是「寫番個古仔出嚟」,好借音樂劇的聲勢賣書圖利,那麼,該是我付她錢買改編版權才對,她付我幾十萬「版權費」作甚?
我創作了《雪狼湖》小說,我塑造了人物的性格和身份,我把這些人物命名為:胡狼、寧靜雪、玉鳳和梁直……我設計了一座「雪狼湖」和一個「時間傷口」,讓他們在裏頭承受愛情的酸苦……沒有這個「骨架」,大家憑甚麼去編成劇,譜成歌?我不會「眼紅」你改編我的小說賺錢,我「眼火爆」的是:你賺了錢,贏了掌聲,仍舊要侮辱一個作者的尊嚴!
《雪狼湖小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