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村婦,忽然暴富,村長提點她:「買一張畫吧,畫可以保值,可以賺錢,掛在家裏,還很風光。」「我馬上買!」村婦命傭僕去找畫家,吩咐:「你跟他說,我要一幅畫,一幅有山有水的畫。」傭僕找到畫家,再提了些「意見」:「最好還有人,有船,有幾隻小鳥。」畫家用心畫畫,畫了八個月,終於,畫成了一幅有船有人有小鳥的山水畫。
村婦付畫家幾十萬圓,就把山水畫帶回家展掛,還請雅士編了曲,搭了戲台,每逢朔望,都要邀些紅伶,做些紙船紙鳥歌頌這滿紙雲煙。但鑼鼓越響,村婦越鋪張,看過「原畫」的人,越多疑問:「畫家的簽名,怎麼不見了?」「是我刮掉的。」村婦說。「為甚麼要刮掉?」觀畫者問。「畫,我『買斷』了,當然有權刮掉。」村婦理不直,但氣壯。
「刮掉名字,不等於刮掉畫家畫了這幅畫的事實。」觀畫者開導她。「這幅畫,也不能說是他畫的。」村婦用鄉村式思維申辯:「我提過意見,家丁提過意見,村長有賢名,也提過意見;他這幅畫,根本就是照我們的意思畫的。」說完,還不屑地補上一句:「這個畫家,他的『參與』最少。」
這當然是一個笑話,有些觀念,不編個笑話,不容易說得明白;我本來就無意譏諷任何人。說到底,連這個「村婦笑話」,其實,我也是聽取了朋友的意見,再一字一句寫成的;難道有人「提意見」,這就不是我的「作品」?我就可以不對自己的這個「作品」負責?我有《雪狼湖》小說的「出版權」,有權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出版自己寫的小說;事實上,二千年以來,我一直委托皇冠出版社出版這部小說。我有好多清福要享,太少餘暇爭名爭利,我爭的,只是一點本來該有的尊重:尊重事實,尊重作者。
我跟音樂劇的製作人一樣,希望「令整件事更加完美」;可惜,一個讓人刮掉「原作者」的「原創」音樂劇,識者視為笑話,永遠不會完美。
《雪狼湖小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