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交所(388)在其網站增闢欄目,公開一些拒絕上市申請的解釋信,不點名講述拒絕接納有關公司申請上市的原因。在首批的3封信中,其中2封涉及申請創業板上市的2家公司,2家公司均未符專注一項主營業務的規定,企圖以一些經營歷史不長的新增業務,作為申請上市的基礎。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這次推出全新的「拒納信」系列,是回應政府在三層監管架構檢討的諮詢總結中,對上市審批透明度所提出的關注,故採取措施,以提高有關《上市規則》決策及詮釋的透明度。
港交所計劃每季更新拒納信系列,昨日公布的3封拒納信中,主板及創業板申請分別為1宗及2宗,均在上市科首次審批階段已拒絕其上市申請,並無提交上市委員會,但他們有權提出上訴,要求委員會覆核。
其中一宗創業板申請,是涉及養殖業務及採購加工養殖產品。信件指出,加工業務是在其申請上市的2年活躍業務紀錄期後段才投入運作,首年並無收入,但佔其第2年營業額75%以上,之後的5個月更增至91%,上市科質疑,該公司是否一直積極專注經營一種主營業務。
另一宗創業板申請則涉及一家醫藥公司,該公司銷售一種普通藥物超過25年,03年則開發一種獨有試劑,但該試劑並非其自行開發或收購所得,而是與另一公司B訂立分包安排。
上市科指出,試劑乃B公司開發,可透過協商與該醫藥公司終止協議,但該醫藥公司卻相當倚重試劑業務作為上市營運紀錄。
上市科認為,其業務紀錄未能準確反映該公司如何實際建立試劑業務,故否決其申請。
至於被否決的主板申請,上市科在信中指出,有關公司靠母公司墊款提供利息,以及母公司減收其專利費,以符合3年盈利紀錄中第3年要有盈利2000萬元的紀錄,但上市科質疑,貸款業務不應視作公司主要業務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