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翻版五萬元列刑事罪

賣翻版五萬元列刑事罪

為兌現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內地加強打擊盜版活動,大幅降低假冒註冊商標等盜版活動的定罪標準,其中,侵犯著作權的定罪標準為經營額逾五萬元或所得收入超過三萬人民幣以上,較以前的二十萬及五萬元人民幣的標準,均有大幅下調,顯示當局銳意擴大法網,嚴打盜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公布《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該項在上周三正式實施的司法解釋,共十七條,前七條分別對七種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商標、製造及銷售非法註冊商標以及侵犯著作權等罪的起刑標準,為經營額在五萬或所得收入在三萬元人民幣以上。換言之,從事以上盜版活動的不法商人,經營額若超過五萬人民幣,就可被定刑事罪。

定罪標準大幅下調
新版司法解釋的定罪標準和以前的司法解釋比較,均有較大幅度的下調。例如,侵犯著作權罪的原本定罪標準為二十萬以上的經營額或五萬以上的所得收入,但經過今次修訂後,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標準改為五萬以上的經營額或三萬以上所得收入。
此外,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盜版超過五千張,可按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款。
按新的司法解釋,假冒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以上,或非法所得收入在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指出,新頒布的司法解釋,在起草過程中,聽取了外國企業和機構的意見,這在以前是從未有過的。這個司法解釋,對全國各級檢察院及法院的檢控、量刑都有指導意義。
《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