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訂標準僱傭合約

勞工處訂標準僱傭合約

【本報訊】勞工處現正制訂一份政府承辦商僱用非技術工人的標準僱傭合約,並規定承辦商必須與員工簽署標準合約,然後將簽妥的合約副本交予員工,避免再出現外判護衞公司員工投訴合約條款苛刻的情況。
勞工處指出,按規定,若承辦商與僱員的關係為期超過七天,即須與員工簽訂合約,訂明最低工資、每天工時上限、僱用期、休假安排等。若承辦商嚴重違反僱傭合約,港府相關部門有權中止標書合約。另外,職工會聯盟一批代表昨日拉起橫額到黃大仙嗇色園,抗議嗇色園在中藥局裝修期間,突然解僱七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