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第二宗前神職人員涉狎男童案,昨成功獲法庭頒令永久終止聆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接納辯方論點,指案發距今三十年,事主失去有關非禮事件的筆記記錄,控方只依賴事主作供頂證被告,鑑於案件延遲起訴,令辯方未能有依據去測試事主口供,嚴重損害被告利益,造成審訊不公,故決定終止聆訊。 記者:陳詠詩
控方代表大律師徐福亮表示,控方會研究判詞,決定會否就裁決提出上訴。據控方指,當事主得悉案件被擱置,表現激動,淚水奪眶而出,表示感到失望,希望控方能提出上訴。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對裁決不置評。
五十三歲被告李子忠,案發時為修士及肇事學校的教師,隨後升為神父。他現已還俗,任職自僱翻譯員,他獲釋後沒有發言,立即登上的士離開法庭。被告原被控四項猥褻侵犯男子罪名,指他於七五年十月某日、十二月七日、七六年四月某日及七七年七月某日,非禮同一名事主,首宗控罪發生時,事主只有十二歲。
根據辯方資深大律師鄧樂勤論據,本案發生於七五年至七七年間,距今已三十年,沒有人能明確地記起事發經過,辯方不能有效準備答辯,加上本案缺乏人證物證,事主雖曾記下非禮事件發生日期及時間,惟他於八一年移民加國時,已扔掉筆記。事發的宿舍現場現已改建,辯方無法搜集證據或證人。
至於人證,事主口供指當時曾向神父黃克鏕、修士郭德祥及謝家賢吐露遭被告非禮,但三人中郭修士已歿,黃神父拒絕回港作供,餘下謝修士卻表示從沒收到這樣嚴重指控。此外,八名知悉非禮事件的同學,包括事主兄長,警方只能成功找到三人助查,他們均表示沒有聽過有關事件。
暫委法官李瀚良表示認同辯方觀點,雖然控方曾指事主九八年回港曾跟被告見面,其間被告向事主認錯及求諒,其姊亦從遠處看見二人會面,但事件缺乏獨立證人證明二人會談內容。本案主要依靠事主的口述證供,而事發於三十年前,案件延遲起訴,辯方難以搜集證供進行答辯、測試事主口供,嚴重損害被告利益,造成審訊不公,故決定終止本案審訊。
香港教區秘書長李亮稱,教區去年底以成立「教區保障未成年兒童免受性侵犯委員會」,成員包括神父、律師、社工和心理醫生等十多名專業人士,負責調查教區內神職人員涉性侵犯個案,若事態嚴重便轉介警方跟進。
案件編號:DCCC42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