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文件除主要對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等7種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作出定罪量刑標準外,更降低其中4種犯罪行為刑事制裁的門檻。
雖然近年來中國已制訂不少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主要為滿足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但由於執法機構在執行該等法律法規時力度不足,遂引來以美國為首的貿易夥伴的不滿。
侵權行為為知識產權持有人帶來巨額損失,美國政府曾估計該國企業在中國因盜版問題所引致的損失,每年高達25-38億美元,成為雙方貿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
美方關切的,主要集中在中國執法力度不嚴這一關節點上。美貿易代表處(USTR)剛發表的《中國履行世貿承諾報告2004》內有關知識產權那一節便提到,雖然中國在立法工作上作出很大努力,但在執法方面卻仍然差強人意。
要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不能單靠加強刑罰,更須加強執法機關執法時所作的努力。這後者的重要性可以下述例子說明。假設盜用商標的刑罰為100萬,但若執法不嚴令該等侵權行為被查破的機會率偏低如只有5%,對有意侵權的人來說,面對的預期懲罰不是100萬,而是5萬(0.05乘100萬)。
現在讓我們設想盜用商標的刑罰由100萬減至50萬,但執法力度被加強,侵權被查破的機會率提升至50%,企圖犯案的人面對的預期懲罰便由5萬大幅增加至25萬。
由於這次對現有法例所作的解釋有助提高執法力度,從理論上看應可改善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