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不可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

打工仔與老闆:
不可強迫外傭在休息日工作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陳太於數月前聘請一名外籍家庭傭工打理家務及照顧兩歲大女兒,她一向安排外傭於星期天放取她的休息日。但由於陳太及其丈夫在未來兩星期均需到外地公幹,其外傭向陳太提議,在他們到外地公幹期間,她可在其原定的兩天休息日工作,以便替陳太照顧女兒。
問:陳太可否接受外傭提議,安排外傭在休息日照常工作?
答: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七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為僱主工作。僱主若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不過,僱員如果自願,是可在其休息日替僱主工作。因此,陳太是可以接納其外傭提議,於休息日工作。
問:陳太是否需要就其外傭在休息日工作給予加班工資?
答:外傭的僱傭合約註明,僱主須支付的每月工資率,並且清楚列明外傭可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因此,若外傭自願在其休息日替僱主工作,其加班工資率可由僱主和外傭雙方,根據合約條款協定,而加班工資率,宜不少於以合約工資率計算的每日工資。
此外,為避免僱主及外傭就休息日工作薪酬及僱主有否給予假期發生爭拗,僱主應妥為保存休息日、加班日子及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記錄,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休息日的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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