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從上意就有「共識」

屈從上意就有「共識」

佳日思(YashGhai)

今年年初,人大常委會就下屆特首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作出決定,大幅改變遊戲規則,頒令不實行普選,功能組別和分區直選議席的比例也維持不變。這項決定不符合《基本法》中循序漸進落實普選的條文。此外,《基本法》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已規定,政改的程序由香港啟動。其中立法會的改革方案,香港更有最後決定權,若立法會和特首同意修改,只須報請人大常委「備案」。至於特首選舉,由於北京認為要監控香港必須監控特首,故修改方案須報請人大常委「批准」。

去年年底,中央政府已經對香港的政改爭議大為緊張,故指示董建華成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以期化解衝擊。然而中央仍然放不下心,又覺得董建華政府未必有能力明智地處理好此事,故安排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頒布決定,關上政改的大門,但仍留有一道窄縫:選舉的具體辦法仍可略作修改。專責小組最近發表的第四號報告書,正是處理這個微枝末節的問題。
第四號報告的目標,是就幾項程序性的事項歸納公眾意見。有關特首的產生辦法,問題包括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人數、提名候選人方法、提名候選人所需委員數目、選委會的選舉方法、及特首當選後是否須退黨等。至於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問題也差不多:議席數目及組成、選民範圍、選舉辦法(尤其是功能組別)等。這些事項並非不重要,但並非最根本的問題。專責小組完全排除了任何它認為逾越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建議──奇怪的是,小組也分析了非本港公民應否享有投票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根本沒提這一點)。相對於政改步伐和公投掀起的巨大爭議,報告就像一枚「濕水炮仗」。

報告歸納的意見早已見諸公眾討論,根本了無新意,也沒有附以仔細分析(只偶然列舉其理據)。專責小組自詡以「開放」態度收集民意,故沒有就各項理據作出判斷(而且報告中幾乎每項理據也有相反意見)。報告也沒有就各項建議背後的民意權衡輕重,每逢申述民意,總是說「有意見」、「有許多意見」、「有不少意見」、「有些意見」、「有反對意見」、「有不同意見」、「意見紛紜」等。當然我不是着眼於風格(雖然讀來實在沉悶);專責小組此舉,旨在故意避免點明主流民意(至少可迷惑那些不懂解讀這些術語的讀者)。
這顯然不符合專責小組希望建立共識的目標──也許社會早有共識,只是小組不喜歡,所以用沉悶言辭故布迷陣。而在民意似乎有共識的地方,小組則指其逾越人大常委會決定(「有許多意見認為應於二○○七年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由於此建議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專責小組不會進一步處理」)。不過,小組本身也作出自我限定。「有很多意見」認為,應早日訂出最終普選的時間表,小組卻認為問題雖重要但亦甚為複雜,大耍官腔:「在日後適當時候才進一步處理」。

有趣的是,報告無意中揭露了專責小組示的真正用心。報告陳述意見及提出問題時,總是按界別、團體和利益角度分類,如同單靠這些團體,就足以反映出所有市民的意願。可是,那些心繫香港這個地方、歸屬這個社會的香港公民或永久居民呢?報告有反映他們的意見嗎?報告這種分化的歸類方法,似乎是為其主導思想──「共識」──鋪路。共識是要對方屈服的委婉語。報告一開始即自命未有既定立場,希望「社會各界人士以理性及務實的態度」來討論,以「建立廣泛共識」,推動政制發展。報告的結尾部份,則表示從各項意見中,不大可能找出獲得「各方支持」的整套方案。接着是勸告:「要做到這點,專責小組衷心希望社會人士能抱求同存異的態度,放下成見,凝聚最大共識。」故此,略施手段,這個「最大共識」立刻成為改革的必要條件。

等等,「共識」究竟是甚麼意思?專責小組似乎認為,必須得社會各界人士一致同意才算共識。《基本法》並沒有說共識就是「社會各界」。修改立法會選舉辦法,只須立法會議員三分二多數通過和特首同意;修改特首選舉辦法,則須額外徵得人大常委會批准。專責小組寬厚地在「建基於各方共識」的名單上加入大眾──僅是「寬厚」而已,因為僅僅一個月前,小組全盤否定任何形式的公投──以裝點門面。既然如此,政府同意公投嗎?難就難在這裏。誰來決定是否有共識?又有誰來核實專責小組訂下的條件已經達致?
年初,人大常委會在港人熱烈討論政改問題之際橫加干預,確實使港人無法達成共識。在董建華視而不見下,人大常委會定出一套至高無上的原則,使政改成為空言,市民則如其所願,嚴重分化。專責小組不訂出政改時間表,非但無助建立共識,小組促請各方求同存異,也有很大限制。列寧式集權體制從來不長於建立共識,通常是說說而已,因為共識必須建基於黨的意旨。「改革」定下種種嚴苛限制後,所謂「共識」只能夠是迫使人民順從。為免有任何疏漏,專責小組將會「擬定一套最有機會取得各方共識的方案」!接下來的第五號報告書,不要有任何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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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香港大學包玉剛公法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