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屋宇署最近宣布會大幅增加不遵從清拆令的罰款四倍,是不是想將清拆僭建物的責任推給業主?
答:業主對自己的物業負責,是理所當然的。其實僭建物影響樓宇安全,業主為本身的利益以及公眾的安全,應盡快主動清拆所有僭建物。
建築物條例的罪行罰款水平已超過二十年沒有修訂。為收阻嚇作用,本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的【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將會提高一些罪行的罰款: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而進行建築工程的最高罰款,會由目前的十萬元增至四十萬元,每日罰款亦由五千元提高至二萬元,兩年的監禁期則維持不變。至於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最高罰款會由五萬元增至二十萬元,每日罰款由五千元加至二萬元,一年的監禁期則維持不變。
提高罰則的建議,是經過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仔細的討論,並平衡了法例的阻嚇作用和公眾的接受程度決定的。其實業主只有在觸犯法例的情況下,如進行違例建築工程和沒有遵從清拆令,才可能被判罰款。
為讓業主有足夠時間清拆僭建物,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一般會給予兩個月限期,若業主於限期前沒有遵從清拆令,而又缺乏合理辯解,本署才會考慮採取檢控行動。故此,有關罰則對那些負責任和守法的業主是沒有影響的。
我們希望藉提高罰則,鼓勵業主自發地拆除僭建物。透過修訂條例,屋宇署同時亦會加強採取執法工作。我們更希望所有業主都愛護自己的物業,不要僭建,並定期保養維修樓宇,確保本港有一個更安全及衞生的居住環境。
屋宇署與《蘋果日報》合辦「愛護樓宇面面觀」專欄,逢周三刊出,為讀者講解各種與樓宇保養和安全家居有關資訊。查詢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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