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日發出一份指引,列明僱主向僱員進行監察前,要向員工解釋監察的目的。公署並擬備一份資料單張,建議僱主必須在基於偵察虐兒及虐老等特殊情況下,才可使用隱蔽式針孔攝錄機,監察家庭傭工工作,而錄影紀錄更不應保留超過七天。 記者:盧文烈
公署由九六年成立至今八年,共接獲五十宗涉及工作地方監察僱員活動的投訴,但在證據不足或經過調解後,最後只有一宗涉及一名僱主私自拆開僱員信件並披露予第三者,被裁定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鄧爾邦表示,隨着科技日益發達,相信僱主監察員工的情況會愈來愈多。
公署昨日發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僱主監察僱員工作活動須知》,列明僱主應根據業務需要衡量是否適合進行僱員監察,包括僱主計劃監察員工時,要先評估是否有真正需要;監察行為會否侵犯員工的個人資料;事前要向員工解釋監察的目的及要妥善保存有關資料。
僱主並須妥善管理從僱員監察活動收集得來的資料。新指引建議,公司閉路電視所載的資料應定期清洗,例如每七日清洗一次,一般而言,保留期間不應超過六個月。
另外,公署又特別為家傭僱主擬備《家傭僱主應注意事項》資料單張,提醒傭工僱主不能夠在洗手間、浴室及家庭傭工休息的地方裝設攝錄機。
除非僱主懷疑家傭虐待小童或長者,才可考慮裝設隱蔽式攝錄機,而攝錄機只應瞄準最可能發生虐待行為的地點,並且只在可能發生虐待行為的時間內開動,例如家中沒有成年人的時候。
鄧爾邦強調,雖然指引沒有法律約束力,不過由於指引是按照私隱條例制訂,因此若僱主漠視指引建議,可能有機會牴觸法例。市民可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