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應星展銀行保險箱遺失事件引發外界對銀行免責條款的關注,金管局要求所有認可機構全面檢討現行銀行服務的章則及條款,其中有關保險箱的報告已呈交予金管局。該局昨致函認可機構,表示在收到的27份報告中,全部都在章則條款內包含有免責聲明。
金管局收到的報告中有24家銀行在條款內,列明即使因為銀行或員工疏忽造成客戶損失,銀行毋須承擔責任或只賠償一個極低水平的金額,只有3間銀行在本身疏忽引致損失時,沒有列明賠償上限。金管局助理總裁阮國恒在函件中指出,上述24家銀行所採用的保險箱免責條款,與銀行營運守則不符,需要修訂章則條款內容,並將檢討後需要作出的改動及行動規劃,最遲於明年3月31日前呈交予該局審理,若要延期亦需向當局申請。
目前,一般銀行對保險箱物品損失,承擔的金額上限平均不超過1000元。東亞銀行(023)執行董事陳棋昌說,修改保險箱的章則條款,可以提高運作的透明度,應不會對銀行帶來太大影響,不過他亦說,要就保險箱賠償設定一個合理上限,並不容易,因為很難鑑證或估值客戶存放保險箱內的每件物品。
金管局的函件提醒銀行,任何認可機構若要在章則條款內包含免責聲明,必須符合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例,包括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及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按銀行營運守則第5.5條,列明銀行在制訂章則及條款時,應充份考慮本港的適用情況,尤其是保障消費者的法例。
該局亦指出,銀行的章則條款內,不應包含豁免因本身疏忽所需承擔的責任,即使載有免責聲明亦要合情合理。另外,銀行免責聲明若要訂明賠償上限,金額水平亦應合理,而且銀行要充份知會客戶有關條款安排,及保險箱的收費及其他費用。
其他銀行服務的章則及條款檢討,認可機構需於明年1月15日前提交予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