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縮短上訴期史無前例

一再縮短上訴期史無前例

房委會一再要求縮短上訴期限,雖然有法可依,但卻史無前例,而為遷就上市時間表,企圖將可能幾年才能完全解決的訴訟,在約一星期內了結,難免為人詬病。
根據司法機構的統計數字,一般民事案,若由高等法院上訴至終審法院,單是排期聆訊的輪候時間,去年已達五百天,還未計算聆訊日數、上訴期限及等候法庭頒布判詞的時間,就以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權案為例,上訴至終院便纏訟兩年,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與家翁王廷歆爭產案,九九年入稟,至今仍未了結。

上訴終院須經篩選
終審法院與上訴庭一樣,均有權延長或縮短上訴限期,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還要經過篩選程序,先到三位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獲批准後,才能排期由五位法官審理,當中至少要有三位常任法官。
若房委會縮短上訴限期的申請獲准,居民又決定上訴,終院能否匆匆湊齊人數,並在一、兩日內將案審結,實令人存疑。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