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狼湖音樂劇,聽說,聖誕節會在北京公演;我是聽來訪的讀者說,才知道的。
「宣傳品上,都沒有你這個『原作者』的名字。」讀友抱不平。「一向沒有我的名字;九七年首演,也沒有我的名字。」我答,可能合約沒註明:「凡宣傳品,必須附有『原著鍾偉民』。」這個句子,所以,他們就有權把「原作者」省去;有權,當然不等於有品、有理、有情、有恥、有義……這不必待我去說。
「雪狼湖製作者強調:這是『原創音樂劇』,既是『原創』,總得有人去『創』,不是你『創』,是誰『創』?」讀友再問。「可能有一個叫『阿原』的人,憑空『創』了一『創』。」我說。「我們上雪狼湖網頁查看,發現『原作者』是『佚名』。」讀友看過我寫的《雪狼湖》小說,覺得製作者荒謬。「就算音樂劇由『阿原』去『創』,總不會是個古人,連『名』都『佚』掉吧?」我更費解了;因為合約出了小問題,小說,在音樂劇首演之後才推出,那很無奈;然而,如果我不是「原作者」,製作者為甚麼要付錢買小說的「改編權」?沒有這「改編權」,他們怎麼可以找人作成詞,編成劇,演成戲?
「音樂劇在北京演,你會不會去看?」讀友問。「不會。永遠不會!」我一向認為:尊重,是相互的;你不尊重我這個「原作者」,我也不尊重、不支持你「改編」出來的東西。月前,有大學生拿雪狼湖做論文,專誠到澳門來訪問我這個「原作者」,問的,仍舊是「為甚麼沒有你名字」這個老問題。心情不好,回一句:「你其實該去問那些請『阿原』這個『佚名人』創作故事的大商人和大明星!」順勢說了一輪粗話,讓同學錄了音,留在圖書館當資料。搞電影和賣唱片的商賈,一直嘶叫,要人尊重「創作權」;雪狼湖,就是一個非常「尊重」原作者的例子。別怪我連聽雪狼湖唱片,都聽從拱北買回來十塊錢兩片的翻版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