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外傭被裁可獲遣散費

打工仔與老闆:
外傭被裁可獲遣散費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梁先生聘請了一位外籍家庭傭工,他與外傭的兩年期僱傭合約已屆滿。由於梁先生已安排孩子到海外升學,沒有需要再僱用傭工照顧,所以打算不再與該外傭續約,亦不會另行聘請新傭工。
問:梁先生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給其外傭?
答:需要。《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二十四個月,在僱傭合約期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不獲續訂合約,僱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僱員若因為以下原因不獲續約,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1.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2.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
3.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
由於梁先生的孩子將到外地升學,梁先生不再需要家庭傭工照顧他的孩子(即上述的第(3)項理由),而不與其外傭續約,所以該外傭可被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故此,梁先生須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支付遣散費給該外傭。
問:遣散費應如何計算?
答:遣散費計算方法:最後一個月工資x2/3x可追溯服務年資(此個案計,是兩年)。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遣散費的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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