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一對情侶疑欠債昨在住所燒炭自殺,結果男死女獲救。根據法例,如果明知有人自殺,而不加以阻止,甚至協助對方自殺,已構成誤殺罪名。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都被視作犯罪行為,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
另外,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參與另一人的自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另一人的行為,均屬誤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