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特賣場售過期檸檬茶

超市特賣場售過期檸檬茶

一批已過飲用限期逾三個月、台灣出產的樽裝「立方檸檬茶」,在大埔吉之島超級市場的「超級星期三」推廣日的特賣場發售,一顧客半個月內兩度購得過期飲品,顧客質疑超級市場以特價形式推銷過期飲品。

大埔中心吉之島超級市場每逢星期三推出「超級星期三」推廣日,在特賣場以特價出售部份推銷產品,以八元八角可購得三樣貨品作招徠。

事隔半月仍有售
一顧客黃先生稱,他上月中在特賣場買了三支膠樽裝500毫升「立方檸檬茶」回公司飲用,當他飲至最後一樽才發現印在膠樽上的飲用限期為「17-8-2004」,即已過期超過三個月,但因當時他已將三樽檸檬茶開封飲用,故沒有投訴。
他說,上周三又往特賣場購物,發現仍有數箱同款立方檸檬茶發售,他見樽身飲用限期同是「17-8-2004」,相信是上月中他所購的過期飲品同一批貨,他不滿說:「過咗期重攞出嚟賣!」於是向本報反映有關情況。
代理「立方檸檬茶」的峻峰貿易有限公司,回覆本報查詢稱,因未能聯絡有關營業員,故未能於截稿日作出回應。

人為錯誤全部回收
吉之島公共關係部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稱,吉之島收到投訴後,已即時派員檢查貨架上貨品,發現確有超過飲用期限近四個月的立方檸檬茶出售,已即時全部回收。
發言人稱,該批「立方檸檬茶」是今年六月至八月間入貨,一般而言,供應商所交貨品,應有一至兩年食用期,相信上述情況僅屬個別的人為錯誤所致。
發言人強調,吉之島會與供應商進行檢討,並提醒員工日後須密切留意貨架上貨品的食用期限,避免有類似情況再發生。
食物環境衞生署則表示,曾派員到大埔吉之島超級市場調查,但沒有發現過期飲品,但仍勸喻負責人,要小心檢查出售食品食用期限,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一一一八○三二)

話你知:售過期食物可檢控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若發現任何預先包裝食物超過食用期限,並證實不宜食用,食環署會提出檢控,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六個月。 資源來源:食環署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

立方檸檬茶樽上註明的飲用限期是「17/8/04」(箭嘴示)。

吉之島超級市場「超級星期三」特賣場,推出特價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