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先生問:我居住的大廈獲市建局邀請參與樓宇復修試驗計劃。由於大廈外牆有許多僭建物,故希望藉復修計劃,一併清除。如果個別業主不合作,業主法團如何處理?
答:我們十分贊成大廈法團趁維修工程之便,一併拆除僭建物。以一幢十四層高約二百個單位大廈而言,要搭一個四面的棚架要花幾十萬元,而一般樓齡三十年或以上舊樓,維修外牆、排污渠及其他雜項的維修費約為二百萬元,單是搭棚費用已佔約四分之一。
因此,如果業主進行大廈復修工程時,因利乘便,優先處理與大廈結構安全有關的工程,例如清拆外牆僭建物及處理外牆鬆脫批盪等,不但可提升維修工程效益,更符合經濟原則。
業主立案法團應去信有關業主,勸喻他們利用這個難得機會,一併清拆外牆僭建物。無論他們是否收到屋宇署清拆令,為了符合法例要求及公眾安全,業主都應責無旁貸,盡早拆除違例建築物。
為了改善建築監管制度及加強樓宇安全規定,政府已通過《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於本月三十一日生效,除增加與僭建有關罰款外,亦賦予屋宇署權力,向僭建物業主發出警告通知。對不屬優先清拆類別僭建物,屋宇署會發出警告通知以取代現行的勸喻信。若有關僭建物在指定限期內仍未拆除,屋宇署會將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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