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及警方去年九月採取代號「樂昌」行動,拘捕四名警察及一名海關前關員,串謀合資經營一樓一鳳淫窟,並介紹內地妓女來港賣淫。五人早前已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林偉權昨判刑,指案中被告身為警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又斥他們貪財無恥,以自己的專業知識讓淫窟暢順經營,案情嚴重,判處入獄十一個月至三十七個月,預料各任職警察的被告,可能損失退休金一百萬至三百多萬元;同案海關前關員則判監八個月。 記者:陳詠詩
本案最高職級的第三被告高級督察曹銘深,上周一本案裁決前已棄保潛逃,法官昨在曹缺席下,宣判其刑期。餘下四名被告聞判時,表現鎮定,其中第四被告簡國祥及第五被告詹輝強表示會上訴。
五名年齡介乎三十三至四十五歲的被告,依次為警署警長林康國、海關前關員梁志賢、高級督察曹銘深、警署警長簡國祥及警員詹輝強。他們被控於去年二月至九月,干犯串謀依靠賣淫收入為生、煽惑犯串謀罪、串謀破壞司法公正及管有違禁武器,共五項罪名。首被告昨因管有一支伸縮電棒,被判罰款二千元。
暫委法官林偉權判刑指,四名身為警察的被告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次被告雖非警察,但明知同黨是警察,仍甘心犯案,罪責相同。對於辯方指定罪令各身為警察的被告額外痛苦,法官認為他們犯案前,應知會替自己及家人帶來困擾。
法官對各被告逐一斥責,指首、次被告找妓女以旅遊名義來港,賣淫為實,首被告更為籌資金投資涉案淫窟,積極游說特赦證人何耀祖打劫銀行、油站及便利店等,其構思慎密,更提及使用槍械,以其經驗豐富,若要辦妥一切,並不困難。
至於第三至第五被告,法官認為他們貪財無恥,以自己的專業,跟經營涉案淫窟的特赦證人黃國樑,談論警方代號「火百合」的大規模掃黃行動,更透露警方將有一次類似行動,屆時會向黃通風報信,又提供一份有關賣淫條例的警方文件,幫助黃順利地經營淫窟。
法官又指第三及第四被告在被捕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着律師到獄中探望被捕妓女,表面上是解釋向廉署作供的法律權利,其實是借助合法途徑,勸阻她們作供,他倆又要求黃國樑向一名淫窟管房施壓,不要說出不利二人的供詞,案情嚴重。
涉案淫窟位於尖沙嘴香檳大廈,規模不大,最初由黃國樑及第四被告經營,其餘四名被告相繼被拉攏,參與投資及介紹「雞頭」及妓女,經營兩個月已有逾十二萬元收入,第三至第五被告各分紅一萬多元及五萬多元。
惟廉署早已針對調查首被告及其好友何耀祖涉嫌貪污,在何轉為特赦證人,助廉署監聽時,揭發本案,各被告於去年九月被捕。
案件編號:DCCC197/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