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麥太的外籍家庭傭工在受僱四星期後經醫生證實懷孕。在得悉懷孕後,外傭隨即向麥太提交醫生簽發的懷孕證明書,通知麥太日後會放十星期產假。
麥太擔心外傭在懷孕期間不能妥善地處理家務工作,以及在外傭放產假時找不到臨時工做家務,她打算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及機票等與外傭解約,另聘新外傭。
問:麥太可否這樣做?
答:不可以。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受僱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在僱員已發出懷孕通知的情況下,除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僱主由僱員藉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須向有關僱員支付:
‧解僱代通知金;
‧一筆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款項;
‧十星期的產假薪酬(如符合有關資格)。
而僱員亦有可能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補償,最高金額可達十五萬元。
即使支付了上述款項,違例的僱主仍可被刑事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麥太的外傭已受僱滿四星期,亦是全職僱員,因此,如麥太並非因外傭犯了嚴重過失而即時終止其合約,她在外傭發出懷孕通知後解僱她乃違法行為,可被刑事檢控。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生育保障的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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