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清拆僭建不再預先警告

限期清拆僭建不再預先警告

屋宇署與《蘋果日報》合辦「愛護樓宇面面觀」專欄,由今日起逢周三刊出,為讀者講解各種與樓宇保養和安全家居有關資訊。
問:屋宇署用甚麼準則處理僭建物?《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如何強化屋宇署執法能力?
答:根據二○○一年修訂的僭建物執法政策,屋宇署會集中資源優先處理七類僭建物:包括有即時危險或新建僭建物(*)。
對優先清拆類別僭建物,本署會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限令業主在限期前將僭建物清拆,否則會被檢控;政府亦可聘用承建商代為清拆,之後向業主追討費用。
對不屬優先清拆類別僭建物,本署會向有關業主發信,勸喻業主自行清拆。本署會把情況記錄在案,若情況有變,會採取適當行動。

警告通知會被釘契
本月三十一日生效的《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除增加與僭建有關罰款外,亦賦予本署權力,向僭建物業主發出警告通知。本署會對不屬優先清拆類別僭建物發出警告通知,以取代現行的勸喻信。若有關僭建物在指定限期內仍未拆除,本署會將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待僭建物被拆除後,本署才會向土地註冊處遞交滿意文書,將警告通知註銷。
將警告通知註契(釘契),可加強鼓勵業主自發地清拆僭建物,亦可為物業準買家提供消費保障。
(*)優先清拆僭建物類別:
(a)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僭建物;
(b)新建僭建物,不論主體樓宇的落成日期;
(c)位於樓宇內外、平台、天台、天井或後巷而被建築事務監督列為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僭建物(包括違例地盤平整工程);
(d)個別大型僭建物;
(e)個別樓宇內外滿布僭建物;
(f)大規模行動或維修計劃所涉及的個別或一組目標樓宇僭建物;以及
(g)在採用環保設計並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豁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的樓宇部份(例如露台、空中花園或平台花園)的違例改建或違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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