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管局建議修訂現行《銀行業條例》條文,使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機構證券業前線人員採取的紀律行動,與證監會看齊。金管局副總裁韋柏康強調,有關修改並不代表在現行法例下,金管局公布銀行證券經紀違規行為不恰當,行動只是將權力清晰化。
目前,證監會公布其採取的紀律行動,和涉及個案的事實與調查結果。
雖然條例也賦予金融管理專員類似的權力,卻施加保密責任,專員能否公布其採取的紀律行動,存有疑問。
為求在認可機構及受證監會監管人士之間維持公平競爭環境,因此建議修訂,令專員可與證監一樣,公開譴責認可機構證券業務部份的違規前線人員。
另外,韋柏康昨日簡報有關《資本協定二》的資料時提出,金管局為銀行設定的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要求(現為10至12%),上限應調高至16%,但不代表有需要將最低要求,調高至超過12%。
他又說,有看法認為《協定二》實施後,銀行若參與低風險或接近沒有風險的交易,資本充足比率要求可減低到3至5%,但他認為市場環境不斷改變,利率、美元、油價等不明朗因素仍存在,實際情況難以預測,這想法並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