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解僱工作滿五年外傭僱主需付長期服務金

打工仔與老闆:
解僱工作滿五年外傭僱主需付長期服務金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李先生與外籍家庭傭工的第三份合約期滿,即外傭已連續為他工作六年。由於外傭與李先生的家人在相處上出現問題,雖然她工作整體表現理想,李先生亦決定不與她續約及另聘傭工。
問:在上述情況下,李先生是否需要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外傭?
答:需要。根據《僱傭條例》,只要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五年,並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便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因裁員而遭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65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由於李先生主動不與外傭續約,外傭亦為李先生連續工作六年,因此她可享有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是外傭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3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以此個案計,是六年)。
問:李先生須何時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外傭?
答:李先生須在外傭的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否則屬於違法,可被檢控,定罪後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

拒續約不用付
問:如果李先生要求與外傭續約,但遭外傭拒絕,李先生是否仍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答:若李先生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七天,以書面要求外傭續約,而外傭不合理地拒絕,則李先生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長期服務金的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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