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薪與立法 - 吳靄儀

減薪與立法 - 吳靄儀

公務員減薪案,上訴法院以二比一判公務員一方上訴得直,以立法減薪是改變公務員的服務條件,使其變得低於原來的標準,因此違反《基本法》第100條,有關法例第10條因違憲而無效。結果是公務員毋須接受減薪,由於政府已無法支付原來薪酬,所以除非公務員自願接受減薪,否則合約受挫失效。這項裁決後果嚴重,當局已決定上訴終院,所以判決書的法理不宜在此詳細討論了。
可是,值得注意的是,三位法官都不是說公務員不能減薪。即使判上訴得直的兩位法官,也指出《基本法》不是不容許減薪;問題不在加薪減薪,而是調整薪酬的機制;原來的服務條件一向不包括單方面以立法減薪的機制,薪酬調整一向是以透過協商達成共識的方法施行。有共識,就可以減薪。
當然,這個觀點是否會被終院推翻還須看下一步發展,但我當年一直大感不滿的是,所有公務員公會所堅持的都不是不減薪而是不應以立法減薪。正如我在二○○二年有關法案二讀辯論中所陳述,公會一再要求仲裁,申明會接受仲裁結果,但當局根本懶得理會,因為對通過立法穩操勝券。我大惑不解的是,如果意在減薪,何必一定採此大傷和氣的途徑不可?無論訴訟的最終結果為何,和氣已傷透了,混亂已製造了,官司也終要找到尾。
一個有頭腦的政府斷斷不會一意孤行,遇到廣泛的真心強烈反對,不會斤斤計較是否佔大多數,都會稍緩其事而先行化解爭議。希望政府終有一天汲取到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