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不管裁決如何也不應釋法 - 盧峯

蘋論:不管裁決如何也不應釋法 - 盧峯

即使終審法院像上訴庭那樣決定公務員減薪的法例違反《基本法》、即使特區政府要為這樣的決定付出數以億計的公帑,特區政府也不應該要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一百條進行釋法,北京中央政府及人大常委會更不應主動釋法,因為釋法所造成的有形無形破壞、因為釋法對一國兩制及法制所造成的損害不但非常重大,而且無法彌補,我們希望特區政府要牢記這一點。
毫無疑問,一旦終審法院判定減薪法例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將要退回過去兩次減薪的款項予公務員,並要停止明年一月的減薪決定,令庫房損失不菲,也令政府的財政狀況惡化,但是這些損失是短期性的、暫時性的,要知道公務員薪酬偏高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最終還是必須要調整的,即使今次未能依法減薪,也可以透過長期凍薪例如十年、二十年凍薪令公務員偏高的薪酬回復到跟市場相若的水平,對特區政府而言,調整的過程雖長,但終究可以解決問題、控制開支;而對公務員來說,這是早些調整還是遲些調整的問題。既然還有其他解決辦法,特區政府根本沒有需要採取提請人大釋法那樣激烈而極具破壞性的行動。
當然,現在政府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究竟如何裁決仍是未知之數,但是從《基本法》的條文來看、從公務員薪酬政策來看,上訴庭的裁決本身不是沒有可議之處的。首先從《基本法》的條文特別是第一百條來說,它說的是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標準,而政府在○二年立法減薪後,公務員的薪金不管是名義或實質薪金卻沒有低於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水平及標準,然而上訴庭兩位法官卻認為有關法例違反《基本法》,這不是讓人難以理解嗎?

此外,上訴庭兩位法官說,減薪法例是政府單方面修改合約,把過往從來未出現過的減薪強加在公務員頭上,這樣的做法已令公務員的服務條件低於回歸以前。我們卻認為,政府跟公務員的合約關係在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已有了重大的改變,因為對公務員及公務員制度的保障已不限於一般合約關係,而是憲法性的保障、而是《基本法》的保障;正由於有了這個重大的轉變,再加上回歸後經濟及工資水平大倒退,政府才有需要採取前所未有的措施、採取前所未有的立法行動調整公務員的薪酬,法院怎麼該把這種因時制宜的做法視為破壞舊制、視為對公務員不公平呢?更何況公務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絕不僅是僱傭合約的問題,而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問題,因為它涉及龐大的公共開支、因為它涉及公帑是否運用恰當。像這樣的案件,法院在考慮時不是該把公眾利益列為優先考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