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香港相信未有類似蘇格蘭男子羅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網絡性愛」的案例,但如果有人在香港作類似行為,犯案人可能會被當局引用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第一百四十六條、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條例控告。
根據這條條例,任何人與或向一名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煽惑一名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她、向他或她、與另一人或向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而一經定罪,可能會被處監禁十年。但入罪與否仍要視乎實際案件而定。
對於應否訂立法針對「網絡性愛」這種事件,涂謹申認為法律本身會隨着時代和科技發展而「與時並進」,不會原地踏步,因此有關方面可考慮檢討一下有關的法例,是否有修改的必要。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