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法律解決 - 李怡

李怡專欄:法律解決 - 李怡

上訴庭三位法官前天以二比一,裁定公務員減薪法例違反《基本法》第一百條,市民關注的已不是政府會否退回已減的公務員薪酬、明年能否繼續減薪,以及公務員薪酬與市場脫節等問題,而是政府會否上訴終審法院,以及若終審法院仍判政府敗訴,政府會不會再使出尋求人大釋法這一招了。公務員總工會主席張國標前天與董建華見面,董聲言「法律問題要由法律去解決」。如果他這句「法律解決」的意思是指到終審法院為止,那就是維護香港法治傳統的做法;如果他的「法律解決」是包括人大釋法去解決,那麼這就不是「法律解決」,而是政治解決,因為人大常委不是法庭,沒有公開程序,控辯雙方沒有機會陳詞及辯論,更重要的是人大常委是立法機關,立法機關所考慮的只是政治因素而不是法律觀點。
過去兩次人大釋法,着眼點都是政治。無論居港權的釋法,還是普選的釋法,都超越了《基本法》條文的釋義,提出的是違反《基本法》條文含意的解釋。這絕非「法律解決」。所謂「法律解決」,必須是由司法機關予以獨立裁定的解決,而司法機關所依據的,只能是對現有法律條文的釋義,以及過去的案例,至於裁決會造成怎樣的政治後果或社會後果,這不是法官判案時須要關注的。
上訴庭支持政府減薪的法官馬道立認為,政府有絕對及管治者權力,於公眾利益有需要的情況下,判定會影響現存合約的法例,故政府有權立法減薪,而且減薪後,公務員的薪金水平仍不會低於回歸前;反對政府立法減薪的兩位法官羅傑志與郭美超,則引用《基本法》第一百條,這一條表明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香港特區成立前)的標準。」

兩位法官認為,在二○○○年六月之前,沒有訂明「政府有權以加薪、凍薪或減薪方法,調整公務員薪金」,到二○○○年六月,政府才加入這條款,儘管○三年通過的減薪條例,沒有使公務員的薪酬低於回歸前,但減薪條例一旦實施,就有可能令公務員聘用條件低於回歸前,故減薪條例違反《基本法》第一百條。至於因法庭裁決而導致公務員拒絕接納減薪,則法庭毋須進一步分析這後果。
這是司法獨立精神的體現。成功挑戰政府立法減薪的前高級督察劉國輝認為,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是好事,可以澄清法律觀點。
倘若政府按司法裁決去執行,那就證明香港仍是一個法治及司法獨立的地方。倘若政府再循人大釋法,那就顯示政府的所謂「法治」是假的,一切都從政治角度去考慮,而人大常委就成為不斷以政治考慮去干預《基本法》條文的執行、去推翻香港法院裁決的機構。
《基本法》或有不合時宜之處,甚至有當初訂立時欠缺周詳考慮之處。若香港社會覺得有需要,應循《基本法》一五九條的程序去修改條文,而不是由人大按政治需要對條文作牽強附會、推翻香港法院裁決的解釋。
法治精神、司法獨立的社會,最主要表現在法院可以獨立裁決,並擁有對憲法條文及所有法律條文的解釋權。

更正:本版昨天刊出羅伯特.卡根(RobertKagan)文章,作者所屬的「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英文名稱應為CarnegieEndowmentforInternationalPeace,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