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關鍵條文

兩項關鍵條文

《基本法》第一百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在特區政府成立後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及服務條件一律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但立法會於○二年七月通過,並於同年十月生效的《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第十條,授權政府更改公務員的僱傭合約,使各公務員薪級表的每個薪點所示之薪酬,均按有關百分率調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