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叫「回水」政府決上訴終院<br>立法減薪判違憲

公務員叫「回水」政府決上訴終院
立法減薪判違憲

【本報訊】公務員不滿政府單方面以立法減薪而掀起的司法覆核訴訟,昨日勝了一仗。上訴庭昨裁定○二年生效的《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違憲,違反《基本法》,頒令兩名以個人名義提出上訴的公僕可拒絕減薪。港府即日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公務員團體要求港府退還已削薪酬;有立法會議員則呼籲港府暫緩明年一月減薪百分之三的安排。 記者:梁瑞珮、譚暉

由於裁決否定了港府○二年立法減薪的合法性,公務員總工會主席張國標要求港府將已減的薪金退回員工。當年港府向高、中、低級公務員,分別削薪百分之一點五八至四點四二,省回的公帑每年約三十億元。公務員事務局昨無正面回應會否退薪,僅指正就判詞諮詢法律意見。

二對一裁定政府輸
上訴庭昨以二對一、裁定○二年立法減薪違反《基本法》。副庭長羅傑志和法官郭美超在判詞指,九七回歸前,沒有條例容許政府可單方面更改與公務員的僱傭合約和減薪,但政府透過實施《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第十條,授權政府可更改既有的僱傭條款,包括調低薪酬,是單方面更改服務條件,令合約產生基本改變。
兩位法官續指,條例確有目的及直接地將公務員的服務條件,變得低於回歸前標準,違反《基本法》第一百條中保障「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之條文。因此,公務員若拒絕減薪也不構成違反僱傭合約,並有權選擇接受減薪或讓僱傭合約終結,而上訴庭毋須分析拒絕減薪的後果。
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則持相反意見,他認為《基本法》賦予政府權力,在立法會批准下可更改公務員合約,而減薪後公僕薪酬及待遇不低於回歸前水平,故沒違反《基本法》。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昨午表示,港府在仔細研究判詞後,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會尋求終院早日進行聆訊。但他拒絕回應,若港府在終院敗訴,會否尋求人大釋法。

多個公務員工會歡迎裁決。公務員總工會主席張國標批評港府上訴到終審法院是輸打贏要的做法,他昨以勞工顧問委員會成員身份與特首董建華會面,董聲言「法律問題要由法律去解決」。公務員工會聯合會主席梁籌庭認為,若將來經濟復甦至○二年水平,港府應加薪以彌補當年減薪員工的損失。

議員要求暫緩減薪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張文光和民建聯議員譚耀宗均表示,港府現階段宜暫緩明年一月的第二期減薪安排。張文光指,上訴庭指○二年減薪法例違反《基本法》,明年若進行另一次減薪,或會有人質疑其合理性。
○二年港府單方面立法要公僕減薪,員工不服提出訴訟。港府其後改為與工會先達共識、之後才實行先凍薪、再分兩年在○四、○五年每年減薪百分之三的「033」方案。
案件編號:CACV199、401/03

《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推翻原判》
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

《推翻原判》
上訴庭法官郭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