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百害無一利

     反壟斷法百害無一利

楊紀文

本月二十日刊於本版的〈不應廢除反壟斷法〉一文,本人有以下回應。首先,反壟斷法的確有違私產概念。法律阻止人類負面的自私行為,即為了一己所慾,而作出對他人有害的行為。反壟斷法阻止的是甚麼?例如,某超級市場經常被指摘快將壟斷市場,壟斷市場後,便可提高價格,令生活成本上升。但上述可曾發生?超市能壟斷市場,是因為提供廉價及多樣的產品、方便的位置及整潔環境。若超市在壟斷後提高價格,牟取暴利,在有利潤的誘因下,被迫走的賣家,不會重操故業嗎?因此,反壟斷法阻止的,只是對消費者有利的行為,已完全和法律固有的概念背道而馳。
再者,反壟斷法確消滅創新精神。現有的專利法,正與反壟斷法相反。例如,你設計了一件新產品,取得專利,正正是壟斷了這產品,若你贊成專利法便不應贊成反壟斷法。此外,若超市能壟斷市場,原因極可能是以上所提及的,以上的東西可取專利嗎?他們正是為了金錢,而費盡「腦」力創新改革,及提供更高的價值予消費者。一旦反壟斷法成立,利潤便會受侵犯,還有人創新嗎?
最後,真正壟斷是源自政府,相反競爭則無處不在。因此,本人實看不見反壟斷法有正的一面,相反,對社會及經濟的影響則甚為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