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民主vs歐陸民主

英美民主vs歐陸民主

談到近代民主的起源時,我們一開始就提到洛克(J.Locke)。他是英國哲學家,他的政治理論,在美國立國時卻給奉為圭臬。其後衍生出來的民主理念,除了吸取古代希臘的教訓外,說受了他啟迪不為過。我們在前面探討的,也可以籠統叫作「英美式」的民主觀。

鄧文正

民主觀不僅一種。隨着法國大革命而興起的,可叫作「歐陸式」的民主觀;它背後的政治理念,主要來自日內瓦人盧梭(J.J.Rousseau)(大家把他當作法國人,不對的;他本人十分討厭巴黎,雖然他在那裏獃上了好一段日子;只因他用法文寫作,就帶來了這個不太美麗的誤會。)他看人、看權力,與Locke很不一樣︰他認為全國的人是個「整體」,有着同一意願。「英美式」看社會︰它是許許多多個人的聚合,各自按不同意願追求所好,也可以因着「同好」而組織起來,合力追尋共同利益。Rousseau看社會︰它是個人人懷着同一目標而組織起來的共同體。正因為是個共同體,就算有不同目標,也應當作共同利益一起追求;任何團體、派別等,都不當存在,因為那會削弱整體的「公」益。
既然凡益必公,那麼就要整體一起去追求;也就是說,沒有甚麼整體是不可以追求的︰共同體行使權力,不受限制。假定說,社會上每個人都要同樣的東西,那就表示大家都有共同的意願,或「普遍意志」;也可以說,普遍意志之所以叫普遍,正因為它反映出每個人都要追求共同的利益。在這裏,讓我先簡單地探討一下,「共同意願」牽涉了甚麼問題。
首先,它假設了人人同意甚麼是公眾利益。個別的短線利益也許教人蒙蔽一時,但原則上對公益沒有異議。其次,縱使你「私」爾忘「公」——比如你在出庭的一天不願當陪審員,你只是以為自己在追求私利,其實如果問你真正的意願,你還是認為應有陪審團。可見「要有陪審團」才是共同意願。所以Rousseau堅持說,儘管看起來人人都在追求各自的利益,人人還是有共同的意願去追求公益的。意願的實施在國家,所有人都參與在裏面,共同追求整體的目標,那麼它就不僅是政治上的整體,也是道德上的整體;而政府,只是執行整體的吩咐的機關,它的權力當然不受限制了。

共同利益與個別利益固然不同,在道德層面上前者比後者高,這樣形成的民主,自然強調用普遍的東西來推動人的政治行為。集體高於個體,是Rousseau學說的主線;我在前文提過,在他的名著《民約論》(Ducontratsocial)裏,你不會找到多少個「個人」這個名詞!
英國光榮革命(一六八八)和法國革命(一七八九)的訴求不同,兩者開出的政治理念有差異,不足為奇;然後伸展出的民主意識有分歧,我們在今天比較着看,也不難明白吧。
然則重集體的民主制,值得仿效嗎?人民的意願是最高主權,意願是全體的,每個人都是一分子,在集體跟前人人畫一︰平等高於自由。用共同體的力量追求共同利益,來自每個人的意願合起來,就是最高的道德意志,是絕對的,那就沒有甚麼理由要限制它;推行它的民主政府,同樣不能受任何次於整體的力量所約束。馬克思的背後,其實是黑格爾(G.Hegel)的辯證法混和了Rousseau的集體意識。二十世紀的集權政治,都找到了理論的依據︰在「人民」這個集體意識的名義下,個人的自由與尊嚴給壓得粉碎。

或曰︰Rousseau其實是追求自由的,不過他對自由有不同理解而已。今天說的「積極的自由」,不也從他開始嗎?也許,像東歐或其他號稱「人民民主」的國家,是錯解了他的理論罷了。也許。不過還有西方社會走這路子,最明顯的是法國。可法國也改變了很多,特別是二戰後採用了好些「英美制」的優點,而行「英美制」的國家,也融進了某類「歐陸型」的特質。
世上並沒有完美的制度。我們在追尋自己的制度設計的時候,只能取自己覺得利多於弊的作藍本。如果你要選擇,你寧選開明式的還是歐陸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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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禧文學舍創辦人,文章隔星期六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