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持有胡椒噴霧及催淚噴霧器,不論是買或賣,均屬犯法,警方會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第十三(1)及(2)條,控以「無牌管制槍械」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在本港境內,任何胡椒噴霧、催淚噴霧、電槍;控力逾六公斤以上的弓弩、任何動力驅動的魚槍或魚叉;槍口能量超過兩焦耳的氣槍等,均屬受管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