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行業化無實效

公平競爭行業化無實效

湯家驊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堃向傳媒表示,假若燃油產品市場確實存在反競爭行為,政府絕對樂意在該行業引入競爭法例。政府認為打擊反競爭行為的最佳做法是按個別行業的需要,而非「一刀切」式制訂全面的公平競爭法。
涵蓋所有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不能顧及個別行業的特定需要」,是政府過去就拒絕立法一直所持的理據。政府堅持必須按個別行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分析,以確定有關行為是否確實限制了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機會,和市場的可競逐程度。
此理據表面似有道理,但細看下它其實是建基於「政府能夠查證:一、涉嫌違反競爭的行為是否存在及二、該等行為是否確實違反競爭,繼而能決定是否有需要為該行業立法」的假設。

現實是,政府根本無法確知行業是否存在反競爭行為,以決定是否有需要就公平競爭立法。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下稱:「競諮會」)並非擁有調查權力的法定機構,不能要求企業提供如貨品成本、定價及分銷合約條款等敏感資料,只能為個案作表面審議後,將個案轉交同樣沒有法定調查權力的相關政策局,或政府部門作出「跟進」。(就此,筆者對財政司司長指示競諮會對油公司的經營所作的調查,能否得出一個準確的結論實在深表懷疑。)
行業的監管者(如電訊管理局),要同時擔當傳統監管者,及公平競爭法執行者的雙重角色,其公正性可能因此受到質疑。不同的監管者,對公平競爭條文或會有迥異,甚至自相矛盾的詮釋,亦不可能就不同性質的反競爭行為,作具系統性的分析及研究,並從而累積經驗及人才。重複的監管架構會造成資源浪費;重叠的法例亦會混淆視聽,失去規範及指導社會的作用。

行業式競爭法例的另一個弊端,是執法機構因其管轄權只限於該行業,而不能有效打擊跨行業的反競爭行為。近期,電訊管理局對泓景臺物業管理公司就電訊服務的跨行業綑綁式銷售行為無能為力,就是一個絕佳例子。在香港市場空間相對較小、大財團又喜以子公司或相關聯公司經營不同行業的特殊環境下,行業式競爭法例在這方面的不足尤為明顯。
在道理上,政府亦難以就為何只為特定行業制訂競爭法例,而豁免其他行業受同類法例規管,給社會大眾特別是商界一個令人滿意的解釋,難免使人產生政府對不同行業厚此薄彼的感覺。
立法會早年審議《電訊條例》,加入競爭性條文的修訂時,不少電訊業經營者質疑為何政府只針對該行業立法,而不制訂涵蓋所有行業的公平競爭法。

最重要的是,行業式競爭政策會造成資源錯配及浪費。世界貿易組織於二○○二年發表對香港的《貿易政策評論報告》指出,由於企業較傾向選擇進入已訂立清晰競爭法例的行業,從而避免受到行業內現有經營者的壓迫,行業式的競爭法例因而會扭曲社會的資源分配。
基於以上原因,政府應摒棄過往一直沿用行業式為公平競爭立法的方式,認真研究制訂一套適合香港社會、全面性及涵蓋所有行業的公平競爭法例,及成立獨立、具法定權力的公平競爭委員會負責執法,以確保香港有一個公平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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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資深大律師、「《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關注組文章逢星期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