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企業破產法草案的特點,本欄上周已討論過其中4點,今日討論其餘的2點。
破產法草案中的某些條例,說明企業可進行重整,並就重整可適用的範疇、有關的基本程序及重整計劃等提供指引。這些條例背後的目的,跟美國的Chapter11及英國與澳州的「VoluntaryAdministration」類似,旨在給予有關企業喘息的機會,並就其重組計劃與債權人進行商討。重整是一項由法院監管的程序,包括3個階段:
1.第1階段隨着債務人、其債權人或其出資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後展開;
2.第2階段為重整期間,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開始,至重整程序終止為結束。
在重整期間,若有抵押債權人欲變賣抵押品來抵償債務人拖欠的債項,須得到法院批准。法院會考慮有關抵押品的價值會否遞減,以及其是否債務人最有價值或有生產力的資產,以決定是否批准變賣抵押品。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將因此而受到保障。
此外,若然法院批准,債務人的管理階層(例如董事)可在管理人的監管下,繼續處理公司的業務。這個構思可善用有關董事完全掌握企業的運作及經營的優點,以保存公司的價值,及鼓勵債務人通過法律程序,盡快解決本身的內在問題。
3.在「重整期間」開始的6個月內,管理人或債務人須擬備並提交人民法院重整計劃草案,其內容須包括怎樣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表現,包括還款計劃及債務重組。當法院收到有關重整計劃草案後,會召開債權人會議考慮該計劃草案,而第3階段亦會隨即展開。
債權人會分開不同組別(即有抵押債權人、普通債權人及企業僱員等)來考慮重整計劃草案。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若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已確定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若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在落實有關重整計劃之前,債務人或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重整程序便終止。若然債權人否決有關重整計劃,債務人或管理人仍可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一旦重整計劃落實,債務人將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負責執行重整計劃。在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須向法院提交一份監督報告。至此,債務人的重整可說大致完成。
根據破產法草案的規定,債務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須提出一個和解協議草案,以供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討論。若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過半數(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已確定的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同意和解協議草案,並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則破產程序可被裁定中止。
若和解協議不被債權人接納,則人民法院須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
黎嘉恩
企業重組服務部副執行合夥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