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勞工假外傭僱主不得以薪代替

打工仔與老闆:
勞工假外傭僱主不得以薪代替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張先生在數月前聘請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沒有親友在港,因人生路不熟,在星期日放假時,也只會留在房中看書。元旦將至,張家欲舉行新年派對,張先生有鑑於外傭放假也只留在房中,建議外傭在一月一日法定假日當天照常工作,收取額外一天工資,外傭亦同意。
問:張先生可否安排以薪代假?
答:不可以。《僱傭條例》規定,所有僱員不論年資長短,均可享每年十二天法定假日,外傭亦同樣受到條例保障。
根據《僱傭條例》,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即使勞資雙方同意有關安排,僱主也不可以支付薪酬代替發放法定假日。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可安排外傭補假
此外,如外傭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在放取法定假日的同時,更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不可因而在有關月份的工資內扣薪。
問:如張先生希望安排外傭在法定假日如元旦日工作,可以怎麼辦?
答:若有需要張先生可在原定假日前後六十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外傭,預先給予不少於四十八小時通知。雙方同意,也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前後三十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外傭。張先生如按規定安排補假,可讓外傭在法定假日工作。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給予法定假日的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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