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國外經驗考核政府

借國外經驗考核政府

關建基

雖然在憲制性文件《基本法》下有兩千多章香港法例,但大部份具約束性和規範性的條文中,並沒有任何一章法例,是對被賦權執行上述條例的政務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行為,作出程序監督和效率考核。但這也無關要緊,因為擁有二百多年歷史的美國,也是在九三年七月,才由聯邦政府頒布了具備上述法律功能的《政府績效與結果法》。
眾所周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譽為全球公認負責任的公共服務機構之一,若考慮增設這一考核性條文,應不算太過。其實我們可以借鑑國外經驗,以提高立法的可討論性。以美國聯邦政府為例,有名為「政府責任委員會」,提出政府公共服務的四個指標:投入指標,量度一項目消耗的資源,如提供一項服務所花費的資金數量或僱員小時總數;能力指標,量度一機構提供的服務能力;產出指標,反映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數量和服務內容;結構指標,反映政府公共服務最終所產生的社會經濟效果。
又以英國國家審計署為例,整個審計部門共有約八百名工作人員。每月刊布的報告名單有六七種之多,內容廣泛。如對英國簽證系統工作績效的評估,建築業如何改善工人健康與職業安全狀況,英國國家審計署的工作,不僅着眼於政府部門或機構如何使用公帑,還非常重視分析其使用公帑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使用公帑所產生的正面效應與負面影響,並就此在報告中提出大量改良建議。

反觀香港的審計署,全年預算超過一億公帑,整個部門的人手編制約為英國審計署的四分一,常額職位超過二百個;可全年向立法會提交審計報告書的目標居然只有兩個,即是說能實實在在到議員手裏的報告書只有一份。
我不敢妄下評論,特區一年一度的審計報告,質與量是否按人手比例等同英國審計署的產出,但若從簡單的常理判斷,月度的工作報告當然比年度的工作報告有效率,相信對於提高部門運作機能和更合理分配資源有一定助益。
如香港特區政府或立法機關能參考上述考核方針,制訂有關政務程序監督與效率考核機制,並包含下列各組成要件:構建一套必要的法律框架,以掌握決策和各執行部門程序監督與效率考核的過程;提供政務程序監督與效率考核的培訓。讓每個決策局和政府各部門政策的掌舵人搞清楚必要性、效率、效果、公平性及優先順序。本人相信上述政務程序監督與效率考核機制,能在廉潔奉公的政府部門中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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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民主動力成員